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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税法的历史发展

  税法是香港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。1845年香港政府有关对物业使用人征收的差晌税的法律规定,1864年英国货币改换本港货币缀纳费条例,1869年的本港抓酒业牌照税条例等,这些都是香港早期重要的单行税法条例。它们的共同点是条款少、内容简单,均为单一税种立法。这些条例对促进香港经济的发展,保证其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,起到了一定的作用。其后,随着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的发展,特别是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后,香港作为世界经济贸易中心地位基本确立,并不断得到发展和巩固。为了调整由此而产生的对内对外各种经济关系,确保香港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萦荣.香港政府特别注重税收立法,并加快了立法的步伐.这时的税收立法发生了一个显著的变化:即香港于1947年通过立法首次将所得税引进香港。英国于1799年就创造了所得税,因而享有“所得税之祖国”的美称,但作为其殖民地的香港在其150年后才正式建立所得税法制度.香港所得税的制定,是以英联邦“成套税法”为根据的,成套税法墓本上是英联邦各国税收制度的荃础,但这些国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无法辨认本来面目的改革。

  年颁布的《香港税务条例)(以下简称“条例”)和嗯税务规则)是香港税收立法从简单到复杂,从单一的税种立法到综合性税种立法的标志.也是香港税收立法从产生到发展进而走向完善的墓石

  《条例》同英国、澳大利亚、南非现行税收法令的用语是类似的,A至在某些地方是完全相同的.这就是《条例)的释义在一定程度土依籁于这些国家判例的原故。
  应指出.包括《条例》和香港税务规则修订本在内的一切法令都是立法局制定的.香港税务规则虽然采取了一个综合名称,但并非香港税务局单方面制定的规则,而是《条例》的有效附加部分.其立法程序完全与《条例》相同.为了使修订的税法合情合理,港督曾多次委派有关人士组成委员会.重新审查现行的法规,并普淘向公众、商会及其他专业人员组织征求意见及建议。《条例》经常要由一个专门任命的委员会进行复审,其主要目的是将对《条例》的各种特定和一般方面的惫见汇报总督并提出适应的修改建议,这不是一个专门的委员会.而是在各种情况下分别组成的机构,到目前为止.先后共委托了三个这类委员会向政府提出建议。这三个委员会是一)税务条例委员会.首先成立于1951年.同年提出报告二)第二次税务条例复审委员会,在1967年及1968年提出报告三)第三次税务条例复审委员会,在1976年提出报告。t

  委员会向特别是包括职业团体、大公司和同业公会等的公众征求批准和意见。此外,它还邀请个体的代表.委员会的报告和荐则经公布后由一个政府委员会对荐则进行考虑,最后加以否认或纳入《条例》。第三次香港税务条例复审委员会的荐则大部分均被否认,只采纳了一条荐则的一部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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