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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贸易公司偷税案

        税务机关对某贸易公司报送的1994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,发现申报表上显示的进项税额比前几个月明显增多,税务机关便询问该公司的财务科长,他解释说是因为1994年初木材销售较多,按照国家新税制的规定,纳税人动用1994年年初存货,其已纳税款可转入季度终了后次月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,因此4月份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增大。此解释引起税务机关的怀疑,因为据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,目前市场上木材的销售情况并不景气。为此,税务机关到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。经认真调查取证,查出以下问题:(1)该公司年初存货木材根本没有销售出去,而是虚报销售木材100立方米,虚增当期进项税额28000元;(2)当月销售50台木工机械,但该公司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却采取上下联分别填开的手段,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开的是木工机械,金额150000元,销项税额25500元,而存根联和计帐联填开的却是木工机械零件,金额3000元,销项税额510元,少记销项税额249900元。经核算,该公司当月各项业务应纳增值税230000,增记进项税额和少记销项税额共52990元。

        请问: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?应如何处理?

分析思路及答案:

        1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》第40条的规定,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偷税行为。偷税额为52990元,占应纳税额的23.04%(52990/230000×100%=23.04%),已经达到立案标准,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、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外,应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察,以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        2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《关于惩治偷税、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》第5条和《刑法》的规定,人民法院可以偷税罪判处该公司所偷税款1~5倍的罚金,并判处直接责任人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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